第一条社会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是社会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保证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的前提和基础。为了加强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充分发挥服务业统计在宏观管理与决策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天津市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服务业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
其统计行业范围是: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不舍电信及卫星传输服务两个中类);租赁与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与娱乐业: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服务业统计基础工作内容包括:建立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实行统计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或凭证)、统计台帐、统计报表管理制度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
第四条 各单位应指定统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管理协调本单位社会服务业统计工作,指导、检查、监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单位领导应当关心、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日常统计工作,独立行使其合法职权。
第五条各单位应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置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并聘请、任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具体负责社会服务业统计工作。
第六条从事社会服务业统计的统计人员,应具备完成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取得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发的《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保障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七条为保证社会服务业统计工作的连续性和完整性,各单位应保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统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单位应指定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接替工作并办理交接手续。工作交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年、季、月)统计报表、统计制度、统计台帐和与服务业统计相关的统计工作资料、文件、书籍等。
第八条社会服务业统计原始记录(或凭证)是反映服务业活动的第一手资料。各单位应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设置能够反映社会服务业活动的各项原始记录,作为计算社会服务业统计各项指标数据的基础依据。原始记录(或凭证)主要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劳动工资报表。
原始记录必须资料来源合理,填写清楚完整,必须注明发生日期、经手人及审核人姓名和主要内容,并要统一编号,统一管理,装订成册,妥善保管,作为备查。
第九条统计台帐是根据社会服务业统计资料整理和企业管理需要而设置的一种系统积累统计资料的登记帐册。统计台帐包括:社会服务业企业定期报表主要经济指标基层单位进度台帐、增减变动台帐、历史统计台帐;事业单位定期报表主要经济指标基层单位进度台帐、增减变动台帐、历史统计台帐;行政单位历史统计台帐。(参考表式见附件)
统计台帐的指标设置应在满足统计报表所需的基本内容的前提下,各单位结合自身特点和需求,建立健全统计台帐。统计台帐的记载必须与原始记录数据衔接,做到准确、及时、连续、完整、清晰,查询方便。使用计算机管理的单位,要做好资料的备份工作。既要保存磁介质资料,也要打印纸介质资料留档备查。
第十条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由国家和地方政府统计机构依法制定。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的统计标准、统计范围、计算方法、计量单位、报送时间和填报要求,准确及时上报各种统计报表。
(一)统计报表包括:年报、定期报表和一次性报表。
(二)统计报表主要种类:
l、年报: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儿叭一1)、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儿叭一2)、社会服务业企业财务状况表(F103—1)、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表(n03—2)、行政单位财务状况表(F103—3)、社会服务业单位能源购进、消费与库存(F105)。
2、定期报表:社会服务业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F203—1)、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F203—2)、社会服务业重点监测单位统计数据核实表(F203—4)、社会服务业重点监测单位经营变化情况调查问卷(F203—5)、社会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月报(F204一1)、社会服务业重点监测企业分月数据调查表 (F204—2)。
(三)统计范围:1、年报:全部行政单位;社会服务业企业、事业抽样调查抽中单位;年营业收入(总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当年注册成立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注:财务表和能源表由年营业收入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社会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填报)。2、半年报:重点监测企业。3、季报:抽中的服务业企业、事业单位。4、月报:重点监测企业。
(四)计算方法和依据:根据《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所列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填报。
(五)计量单位:按照《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中规定的统一计量单位填列。
(六)报送时间和报送要求:按照《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送时间和要求。
第十一条社会服务业单位填报统计报袁时,应以本单位会计资料为基础,参照有关业务资料,按照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和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认真填报。
第十二条统计资料是统计调查中所取得的原始资料和经过加工整理汇总的综合统计资料。具体表现形式包括: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报表、文字说明、统计分析及计算机等磁介质储存的信息等。
第十三条社会服务业单位要建立统计资料审核制度。包括对原始凭证、统计台帐的审核,编制统计报表的审核,统计报表上报前、上报后的审核,做到表与表衔接,表实相符。
(一)建立健全数据审核责任制度。明确制表人、统计负责人、企业法人(单位负责人)的审核责任,做到数据层层审核。层层把关。一般情况下,制表人应根据《社会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中所列指标解释的具体要求,对所填列指标、对报表数据来源进行全面审核,如对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帐的审核,做到数据来源真实可靠,表实相符,严格遵守计算机数据处理规则,按程序要求进行数据录入、审核,对程序审核反映出的逻辑差错和提示信息要据实改正或上报文字说明;统计负责人负责报表内指标之间逻辑关系和平衡关系的审核,检查指标是否存在漏填现象,检查同期数是否漏填,计量单位是否按制度规定要求填报;企业负责人负责报表报出前的审核把关,主要看指标总量水平是否正常,增减幅度是否合理,在对数据进行充分论证评估的基础上,方可签字盖章,正式报出。
(二)社会服务业单位和主管部门日常的统计工作,应按照每年修订下发的《天津市社会服务业单位统计报袁制度》中规定的指标解释和《审核要点》,对上报的数据认真审核。审核时,不仅要进行逻辑关系审核,还要根据上一个报告期的数据和上年同期数据对本期数据进行认真的评估,把握好数据的趋势。
(三)主管部门每月要对所管辖的社会服务业单位,特别是大的服务业单位进行认真地分析和评估,要掌握大企业的生产运营情况,变动较大的要有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社会服务业单位要建立严格的统计资料管理、调用和移交制度,实现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资料的保管期限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按下列标准执行:原始资料保存3年以上,统计台帐、统计报表保存5年以上,并按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自行销毁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统计主管部门有权监督、检查社会服务业单位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对违反本规范的单位有权责令改正。违反本规定构成统计违法行为的,由市和区县统计局依照统计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天津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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